江苏省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具体办法, 是规范省内流动人员计生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及公民权责的核心地方性法规。本文依照官方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 对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心条款、管理机构及法律责任进行标准化解读, 为行政执行、学术研究及合规审查提供权威参考。
01.法规定位与适用范围
保障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于计划生育权利义务间公平公正, 与共享同等待遇是该办法主旨所在。
1. 适用主体
常住人口登记流出地域类别: 江苏省境内的户籍群体, 在外省或是本省不同地域暂住的人口流动群体。
流入地: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的、拥有外省(市)户籍的人员, 需为符合此类情况的外省人员群体。
要照“流入地为主兼流出地连流入地相配套”之管则, 保流动人口享得同户籍人员一般的计生服务及各项应有权益。
2. 法律效力层级
本办法是江苏省地方性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制订。倘使国家级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 以国家级法律法规为准;江苏省内相关规范和本办法相冲突时, 以本办法为准——针对省内事务。
02.管理职责体系
厘定各層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裡的法定職責,搭建全鏈條管理閉環。
1. 政府领导机制
省级层面中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工作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该行政部门会专职负责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检查相关工作。
市/县级层面, 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服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基层执行的相关工作。
2. 部门协作机制
部门承担流动人口户籍登记、暂住证办理及相关信息共享工作, 为计划生育的管理环节供给人口类数据支撑。
卫生部门开展负责提供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涵盖优生优育指导在内相关内容及主要覆盖面向人群普及推进的生殖健康服务。
人社部门需在就业管理、社保办理各个环节配合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权益。
03.核心权利义务条款
按照办法规定仔细拆解流动人口和其流入地、流出地双方的具体权利跟义务。
1. 流动人口法定义务
婚育证明管理: 跨省流动育龄育龄夫妻, 需持有由流出地县级及以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信息申报义务, 须在流入地现居住地所在且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属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用人单位处, 按规定向其申报现居住地、就业地点、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之类的相关信息。
避孕节育规范: 未生育的育龄夫妻需按规定采取兼顾安全、具备高效性、满足使用便利性的避孕节育措施, 已生育的夫妻需按相关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或施行绝育的对应措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必须配合有关部门专门完成的每一项关联信息采集和录入作业, 严格确保每一条基础数据和扩展数据都做到准确无误。
2.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
免费服务项目: 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就应保障流动人口享受以下的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生育前优生优育指导;
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及相应的医学检查;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终止妊娠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同等待遇原则: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与流入地户籍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具体奖项依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标准定细则的同等待遇。
生殖健康服务: 有权获得生殖健康之知识、咨询及医疗保健服务。
3. 流入地与流出地协同机制
流出地承担对应职责: 负责开具并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完整建立相应流动人口的专属档案, 按既定周期与对应流入地互通交换各类信息,为相关人员提供科学实用的优生优育指导。
流入地职责: 负责免费技术服务提供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 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网络, 落实奖励扶助相关政策。
信息互通:省人口计生委建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达成省内及跨省数据交换, 规避重复监管或服务缺口。
04.奖励扶助与法律责任
明确奖励扶助具体标准以及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法律责任, 必须确保法规执行具备足够刚性。
1. 奖励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对符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流动人口, 流入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发置一次性奖励金。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按国家规定标准对农村部分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家庭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特殊困难扶助: 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致并发症或伤残的, 依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及补偿。
2. 违法责任
流动人口违规生育: 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信息申报不实, 违规生育的人员, 由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具体征收相关标准, 征收社会抚养费。
行政人员失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 予该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未配合完成流动人口信息申报或者违规违反计划生育等有关管理规定情形的, 相关监管的人口计生部门应该对出现该情况的当事责任单位责令相关整改限期完成, 如当事人未在被责令给出的期限内予以完成规范改正就需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违规当事单位作出对应处罚罚款。
05.官方信息查询渠道
为了确保信息可以做到时效性与准确性两者兼得, 建议依据如下上述列举官方渠道进行全新执行细则开展核实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 查询地方性法规库及对应的政策解读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这一平台: 获取全国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最新相关通知。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查看省内具体执行指南、技术标准及财政补助明细。
各地市政务服务网: 查询本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免费技术服务预约等具体办事指南。
此办法系江苏流动育龄人口计生管理动作施行之法定操作定准, 全部执办主体须紧密依从此法及国度上位法规办事, 管治务必做到秩序正规化、服务做到平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