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十七条核心规定(一句话结论)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里面有明确规定, 要是流动人口没有按照法律去办理居住登记, 或者在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之后, 没有依照规矩去办变更登记, 那么机关就会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如果逾期还不改的话, 就要给予警告。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该条例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这条内容是整个条例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里, 专门用来处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义务的处罚条款。它的执法主体是机关。它的处罚措施分为两个级别, 一个是责令限期改正, 另一个是警告, 这两个级别是递进关系。这里没有设立罚款这个选项。
二、条文适用的两种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下面这两种情况的不当操作行为, 实施全面的涵盖与处理。
关键时间要求:
首次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之后, 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 去向居住地机关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至于具体的时限是多少, 通常为按照当地机关所要求的时间来执行。
变更登记, 当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之后, 需要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 这个时间通常是十天以内, 要到原来的登记地点所属的机关去办, 或者到现居住地所属的机关去办。
三、处罚流程(两级递进)
第二十七条所设定的那种处罚措施, 它并不是那种一次性就全部完成到位的做法, 而是被分为了两个具体的步骤来执行。
第一步:责令限期改正
关于执法主体相关的问题, 其具体的负责机关属于居地机构, 其中主要侧重于派出所以及相应的职能部门。
需要告知流动人口, 他们存在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信息变更后没有去更新这种违规行为, 并且要明确告诉他们一个限期, 这个具体的期限是由机关在执法文书里面写清楚的。
这件事属于行政命令这一种性质, 它还没有进入到进行处罚的那个阶段。
第二步:警告(仅在逾期不改时触发)
流动人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或变更登记。如果机关已经责令其办理, 但该人员在此期限内始终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则这一情况将触发相应的处理措施。
该处罚的形式是发出警告, 这属于行政类的警告行为, 并且会被登记到个人的执法档案之中。
本条款中, 既不会进行罚款的追加, 也不会实施拘留的追加, 这是为了充分地展现出该条例在服务和管理并重的同时, 主要是以引导和纠正作为核心目的的立法原则。
四、执法主体与执行要点
执法主体是机关, 具体来说是由居住地派出所来实施的, 注意这并不属于社区、街道办或者是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执法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具体而言, 是按照关于“警告”处罚的一般程序来执行。并且要出具书面警告决定书。
关于与居住证制度的衔接问题, 这一条款主要应对的是居住登记的情形。居住登记属于免费的基础义务层面。它并不直接针对居住证申领这一环节。对于那些已经按照正常流程成功申领到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来讲, 他们的登记信息是随着证件进行统一管理的。所以, 一般情况下, 他们不适用这个单独的条款。
不过, 如果存在例外情况就会比较麻烦。假如这些人员的居住证上登记的信息长期没有进行更新操作。并且机关曾经下达了责令改正的通知, 要求他们去处理此事。可是那些人依然不愿意或者没有去变更信息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 就可能仍然会触发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五、高频疑问解答
问:不办居住登记会被罚款吗?
答: 这种情况不会导致罚款。因为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上限仅仅是警告, 该条例并没有针对居住登记违规行为设定任何罚款的条款。
问:警告是否影响个人征信或居住证办理?
回答问题, 行政警告属于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 它不会被记录在个人的征信系统里面。可是, 如果流动人口存在没有先登记就提交居住证申请的情况, 机关可以把这个行为认定为违规, 并因此要求当事人先把居住信息补充登记完成, 然后再开始受理它的居住证办理业务。
问:信息变了忘了更新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算不算违规?
答案是肯定的。第二十七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 如果信息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这件事, 会被纳入监管的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 管理部门通常会把责令限期改正当作首选的措施。也就是先给对方提供一个进行补正的机会。这样做一般不会直接实施处罚。
问:异地务工、短期出差(不超过30日)是否必须登记?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之后, 应当去办理居住登记手续。至于短期出差这件事是否需要被豁免掉, 各地机关会结合实施细则来确定如何执行, 建议你以居住地派出所的具体口径为准进行操作和处理。
六、与相邻条款的关系
第十九条这里设定了必须去办理登记的正面义务, 而这项义务就是依据第二十七条来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六条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方面, 当出租人没有按照规定来申报承租人的住宿信息这类情况存在的时候, 机关或者是其他的管理部门会进行相应的处理, 这种情况与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同时存在的, 两者互不冲突, 互不影响。
第五章本条例在法律后果这块章节里, 把“责令改正”加上“警告”当成了主要的那种办法。所以, 整个处罚的力度都是比较轻的。这种做法和《居住证暂行条例》, 也就是那个国务院令第700号的规定, 形成了地方层面还有中央层面的互相搭配和衔接。
七、合规建议(面向流动人口)
1. 到达广东以后要尽早去把居住登记这一项事情办完。具体做法是, 拿着身份证以及居住地证明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这里所说的居住地证明包含了租房合同、单位宿舍证明之类的材料。也可以尝试通过“粤居卡”这类线上渠道来办理, 不过各地对于线上渠道的开放程度是不一样的需要以当地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
2. 如果你的住址发生了改变, 或者你的工作单位发生了改变, 又或者你的联系电话发生了变化, 那么在情况改变后的10天内, 你要主动去原登记的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新的手续, 你或者是可以通过线上的平台来更新这些信息。
3. 等收到了那些由机关下发的关于要限期改正的通知之后, 就必须要在那一段限定的时间里头把补登记或者变更这些事儿给做完才行的, 好让那个警告这样的后果别发生出来。
4. 如果你对行政处罚的结果存在异议, 那么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整理,具体执法口径以广东省厅及各地机关最新公示为准。
